党建引领

以案为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警示——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篇

发布者: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方正出版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剖析》发布时间:2025-04-18浏览次数:10

在2024年12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中,2024年以来查处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47.7%,居于首位。

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本质也是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主要包括收送实物形式的礼品礼金和名贵特产等。

典型案例

案例1逢年过节违规收受名贵特产

2016年至2019年,D某任A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多次违规收受G某某等二人(已经另案处理)礼品礼金。其中,2016年春节前,收受虫草100克、现金2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中华烟2条,现金2万元;2019年春节前,收受五粮液白酒2瓶以及其他土特产、现金1万元。此外,D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12月,D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2因公请托违规收受礼金

2018年1月23、24日,F市C区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L某某作为验收组组长,带领验收组成员6人对某合作社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某公司莲雾标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某公司火龙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等三个项目进行验收过程中,L某某分别收受了三个项目负责人赠送的600元红包、300元红包、500元购物卡。1月23日中午,L某某和验收组成员完成项目验收后,还违规接受合作社宴请。L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剖析

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党员干部,人情味要有,党性原则更要强。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往往披着传统礼数中“礼尚往来”的外衣,实质却成了滋生腐败的起点。在中央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顶风违纪,违规收受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表现:一是收受实物形式的礼品礼金,如土特产品、电子产品、现金等;二是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产凭证;三是通过电子红包、线上转账、电子礼品卡、购物卡、代金券、提货卡等衍生工具收送礼品礼金;四是收受名贵特产,如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瓷名画等;五是其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

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近期通报的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看,收受礼品礼金有明显“节点”特征,年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是收送礼问题高发期。值得注意的是,送礼收礼出现了变异性、隐蔽性较强的新问题。外在表现千变万化,实则仍是“新瓶旧酒”,礼品礼金背后是对利益交换的期待,实质都是通过感情投资来谋求好处。送礼行为实际上就是向党员干部和掌权者攻击的“糖衣炮弹”,其最大的作用是腐蚀党员干部背离党的宗旨,以权,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少查处的腐败案件表明,很多党员干部往往都是从战战兢兢收受烟酒茶、小红包等开始,到肆无忌惮收受贵重礼品、巨额礼金,最后滑入腐败堕落的深渊。究其思想根源,一是官本位等封建残余思想作祟,二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腐朽思想未除,三是纪法意识淡薄。

在廉洁从业的道路上,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党员身份,泰然面对诱惑,不越红线、不踩底线,严守公私界限,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拒腐防线一旦撕开“口子”,就难以再愈合。个别党员干部就是在“温水煮青蛙”环境中麻木,一点一点沦为贪腐的蛀虫,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背道而驰,为党纪所不容,严重破坏政治生态。

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牢牢把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两个标准,形成崇廉拒腐的思想自觉,切勿因小失大。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重点关注

1准确界定正常的礼尚往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作了相关规定,但并不是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或“来”与“往”之间分量不对等,存在明显或较大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纪,要给予处分。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2把握违规收礼与受贿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规收礼问题,是指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但是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则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处理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19日)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