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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医药领域招标采购腐败典型案例

发布者: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5-03-14浏览次数:10

招投标领域面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近年来,随着招投标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我们要以案例作为警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招投标领域的公平正义。

 

案例简介 

案例一:保靖县中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万永军违规透露招标设备信息插手医药采购项目。 

万永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承诺送“感谢费”的私营企业提前告知招标采购医疗设备品牌信息、配套设备采购要求及数量等方式,帮助多个供应商承接该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并从中收受巨额财物。万永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1月,万永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二: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雷文违规设置特定招标设备参数插手医药采购项目。 

雷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设置有利于特定供应商的设备参数、向下属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多名供应商承揽该医院医疗设备、试剂耗材等采购项目,并从中收受巨额财物。雷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8月,雷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三: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李剑鸿违规评标插手医药采购项目。

李剑鸿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医院采购部门推荐某医疗器械公司流动式细胞仪等仪器及试剂耗材、作为评审组专家在评标时给某仪器试剂供应商打高分等方式,帮助其顺利中标后收受巨额财物。李剑鸿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11月,李剑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分析

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主阵地,该领域政府采购制度有效执行,是提升医药产品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保障。但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医药领域政府采购问题突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政府采购当成权力寻租的“遮羞布”,通过“私人订制”采购标准、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直接指定项目或产品供应商、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从中攫取私利,严重稀释了医疗行业改革发展红利,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