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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专栏 | 守护绿色家园 共筑法治屏障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科普发布时间:2025-02-28浏览次数:10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已刻不容缓。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始终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涵盖了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多个领域。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动派。

一、什么是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方针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哪些

破坏环境的行为有砍伐树木、焚烧山野、焚林而猎、涸泽而渔、焚烧垃圾、污水任意排放、江河放药闹鱼、工厂尾气不达标肆意排放等。

四、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除此之外,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也均构成刑事犯罪!

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需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最高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法律对于生态修复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