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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 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的重要作用 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发布者: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时间:2023-07-26浏览次数:412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腐败不仅破坏政治生态,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反腐败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同样也能够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党的二十大作出部署,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推动完善惩治行贿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我们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对屡教不改者要从严处置,坚决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介绍,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草案还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